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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7版:【法律】

同是出租屋租客,同样因使用电器引起火灾, 为什么法院给出了不同的责任赔偿?

房屋租赁合同中权利义务约定一定要明确

  租赁房屋是“居者有其屋”的一种重要途径。但是,由于当事人对《房屋租赁合同》中权利义务约定不同,在租赁房屋及房屋内的财产受到损害时,其责任的承担就不同。这里选取两个同是因为承租的房屋电线电器故障引起火灾引起的赔偿纠纷,为什么基本相同的火灾原因会出现不一样的责任承担结果,或许对正在居住租赁房屋或者将要租赁房屋居住的朋友有些许的启示。

  租赁房屋起火,房东房客互相赔偿

  案情:2015年9月,王某承租了张某所有的一套60平方米的房屋居住,双方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了租赁时间为两年,每月租金为900元,还约定租金的交付期限和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条款。也对房屋内的家具以及家用电器等物品的数量和质量状况进行了统计和评估取得一致意见并进行了交接,但却只字没有提到房屋的维修问题。王某入住后,自己又添置了一些电器和家具。2016年国庆节期间,王某外出度假旅游期间,其租赁的房屋发生火灾,虽然因为邻居的及时报警被及时扑灭,但是厨房和客厅的装饰和部分电器和家具还是被烧毁,损失达10余万元。

  张某和王某就赔偿问题不能达成一致,张某将王某诉讼到法院,认为是王某长时间离家没有断开电源,且购买的家具落地灯是“三无产品”,火灾是王某不合理使用所造成的为由,要求王某赔偿损失8万元余元。王某则提起反诉并辩称,电器没有断开并不属于过错,火灾是因为电线故障造成的,而张某作为房主没有尽到自己的维修义务才是问题的根本原因。因此,张某应当承担事故责任赔偿自己的损失,因而要求张某赔偿自己损失3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从消防部门提供的情况看,可以认为是由于电线老化发生故障引燃可燃物导致的火灾,双方均有一定责任,判决张某承担本案损失80%的责任,承担损失8万元;王某承担本案损失20%的责任,承担损失2万元。

  法官分析:自己的房屋已经在承租人的居住控制下发生了火灾,为什么自己还要承担大部分损失呢?这就不能不说火灾的原因和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了。本案火灾原因是电线老化故障引起,而如果能及时维修是可以避免的。维修义务该由谁来承担呢?《房屋租赁合同》中没有约定,但没有约定不等于谁也没有责任,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二十条关于“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的规定,没有约定即应当由出租人维修。本案火灾原因当然可以认定是由于没有对老化电线及时维修造成的,所以要由出租人张某承担主要责任。而承租人王某也要承担一定责任,是因为电线老化是可以发现的,出租人没有维修时可以自己维修或者要求出租人维修,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电线有问题的情况下而不采取一定措施仍然继续使用,最后导致了损害结果发生,其也是有一定责任的。

  租赁房屋内电器起火,房客赔偿房东损失

  案情:2015年11月,退休的孟某夫妇要外出一段时间,经过熟人介绍将其房屋出租给外来打工的田某夫妇。双方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了租赁时间为一年,每月租金为700元,一年租金在合同签字成立时即一次性交齐,家具、家用电器等都可以由田某使用。合同中特别约定:电器线路已经10多年没有维修,有的电器也已经使用10多年,由田某夫妇负责检查完好后使用并负责维修,如果使用中出事故由田某夫妇负责。田某夫妇入住后,在使用孟某夫妇的电饭锅时发生火灾,烧毁厨房装修装饰和在厨房内的电冰箱等电器,损失约5万余元。

  孟某夫妇和田某夫妇就损失承担赔偿问题不能达成一致。孟某夫妇诉讼到法院,要求田某夫妇赔偿损失5万余元。在法院多次调解下达成协议:由田某夫妇一次性赔偿孟某夫妇4万元。

  法官分析:本案很明显是由于房客田某夫妇使用房东不合格的家用电器电饭锅造成的损失。但是,双方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由房客“田某夫妇负责检查完好后使用并负责维修,如果使用中出事故由田某夫妇负责”。如果田某夫妇履行了这一义务,火灾自然就不会发生,损失当然也就不会发生。本案损失之所以发生,完全是作为房客的田某夫妇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结果。在法官的调解下,田某夫妇认识到了自己的过错并承担了责任。

  周玉文 王超才


科技金融时报 【法律】 00007 房屋租赁合同中权利义务约定一定要明确 2017-03-21 2 2017年03月21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