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金融时报 数字报纸


00003版:金融试验区

网贷业务资金流转将有据可查

六和律师解读《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

  上周,中国银监会发布了《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为“指引”),去年四部委发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为“暂行办法”)中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资金存管的要求作了进一步明确。

  日前,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许力先、章百益两位律师,结合暂行办法和网贷业务的实践,对“指引”要点进行了解读。

  专家档案——

  许力先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杭州市律协互联网信息专委会副主任

  工信部互联网金融管理师

  章百益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资金存管业务分五类

  “指引”里明确了以下五类属于资金存管业务:专用账户的开立与销户、资金保管、资金清算、账务核对和提供信息报告。

  解读——

  “指引”明确了资金存管业务的范围,结合“指引”中的其他规定,这些业务将只能由承担存管责任的商业银行开展,其他机构不得从事。

  资金存管关系主体有两类

  “指引”里提到资金存管关系的主体有两类,一是委托人,即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二是存管人,即提供资金存管服务的商业银行。

  解读——

  1.简化了资金存管关系,“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原要求借款人、出借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资金存管机构、担保人均需要签订资金存管协议,并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指引”实质上放宽了前述要求,仅要求存管人接受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委托,存管账户亦由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直接开设。

  2.限定了存管人只能由商业银行担任,第三方支付机构等其他机构不能办理或受托办理资金存管业务,但是“指引”并不禁止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开展支付业务合作。

  资金存管业务规范有哪些

  “指引”里明确了资金存管业务必须做到以下几点规范:1.根据交易模式约定资金运作流程;2.委托人只能指定唯一一家存管人作为资金存管机构;3.双方应当每日日终交易结束后进行账务核对;4.定期提供资金存管报告,披露资金保管及使用情况;5.存管人不审核借贷项目、交易信息真实性,不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6.存管人不对借贷资金及收益予以保证或承诺,不承担资金运用风险;7.除必要披露外,委托人不得用存管人做营销宣传。

  解读——

  1.“指引”强调了存管人的唯一性,委托人不能指定多家银行共同办理资金存管业务,这也为银监会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进行行为监管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2.强调了存管人的免责条款,即存管人不对项目本身承担兜底责任,不对项目和信息的真实性承担审核责任,不对信息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委托人也不得用存管人做营销宣传。

  资金存管业务如何监管

  “指引”里明确提到:资金存管业务接受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中国银行业协会对商业银行开展资金存管业务进行自律管理;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开展资金存管业务进行自律管理。

  解读——

  “指引”明确了对资金存管业务实行监管和自律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即在银监会对资金存管业务进行监督管理的基础上,中国银行业协会和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分别对资金存管业务的两个主体进行自律管理。中国银行业协会和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可进一步分别制定各自的自律管理文件。

  总结

  网贷业务资金流转将有据可查

  从“指引”的内容可以看出,监管部门期望通过对资金存管业务这一关键节点的规范,揭开长期笼罩在网贷业务上的迷雾,实现对网贷业务的有效行为监管。具体而言:

  1.在存管规范完全落地后,网贷业务的所有资金结算将通过商业银行进行,资金流转情况将在相当的时间内有据可查。

  2.在存管机构唯一性的要求之下,监管部门对于一个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只需要调取一家银行的数据,监管成本大大降低。

  3.对于委托人自有资金和存管资金的分账管理要求,两个账户之间的流动亦将有据可查,目前存在的自融、资金池、刚性兑付等问题将逐步显露。

  随着“指引”的出台,网贷业务目前存在的不合规操作将被进一步控制,资金流转将更加清晰,此前存在的对监管有效性的担忧也将在一定程度上消除,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摒弃侥幸心理,对于不合规的业务在6个月的整改期内逐步予以整改。


科技金融时报 金融试验区 00003 网贷业务资金流转将有据可查 2017-03-03 2 2017年03月03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