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拍员工聊天记录作为违纪证据 是否侵犯劳动者隐私权
半个月前,王某在上班期间忙里偷闲,悄悄与一位闺蜜通过QQ聊起了如何从网上购买服装及自己购买一套衣服的经过。由于午餐期间,王某一时疏忽,忘记关闭聊天记录,且恰恰被隔壁办公室来拿材料的李某发现,李某私自通过手机进行拍照,留存了全部聊天内容后,直接反映给了公司领导。公司领导以王某上班时间上网闲聊,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为由,让王某在全体员工会议上作了口头检讨,并取消了王某当月的奖金。王某认为,李某未经自己许可,拍摄并向领导反映聊天记录的行为,是侵犯自己的隐私权?
律师指点:李某的行为并未侵犯王某的隐私权。
一般来说,是否构成侵犯隐私权,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隐私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四个要素来认定,而且四个要素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与上对应,判断李某是否侵犯王某的隐私权,同样必须结合四个要素来进行考量,而结果恰恰表明,本案并不具备对应要素:一方面,王某并不存在隐私被侵犯的事实。隐私是指不愿意为人所知或不愿意公开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私生活秘密,包括私人信息、个人私事、私人空间等,而王某与朋友所聊的如何从网上购买服装以及自己所购买的衣服,不管王某愿不愿意公开,只要打开网站,便是众所周知的问题,根本不存在私人秘密性质,即不属于隐私范围。更何况公司对王某作出的让王某在全体员工会议上作口头检讨、取消王某当月奖金的处分,所根据的是王某在工作时间的聊天行为,并不在于聊天的具体内容,不管王某的聊天内容如何,公司都可以作出同样的处理。甚至李某就公司是否对王某作出处理、如何处理,根本就没有决定权。
另一方面,李某的行为并不违法。李某在发现王某上班期间与人网聊的行为及其内容后,尽管已经通过手机拍照的形式固定了下来,但却并没有私下向无关人员传播,而是仅仅上交给公司领导,表明其目的只是在于帮助执行公司纪律,不在于对王某进行不当的攻击、毁谤等,即具有正当性而且并不为法律所禁止。
再一方面,李某并不具有主观上的过错。虽然王某被责令检讨,但导致这一后果的关键在于王某自身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即属于“自作自受”。而李某并不希望王某网聊,也没有预见王某会网聊,其对王某网聊的发现纯属意外,对王某网聊所导致的后果亦无没有义务承担任何责任。
颜梅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