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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7版:【生活】

新员工为入职玩“小伎俩” 产生纠纷法律上如何认定

  入职公司不用真名,明明已婚却填未婚,员工的这些“小伎俩”被用人单位发现后容易引发矛盾。然而,用人单位能否以此为由认定劳动关系无效,随时辞退员工呢?

  隐瞒真名入职,不影响劳动关系成立

  2015年2月,王某未用真实姓名入职某网络公司。公司没和他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其购买社会保险。2016年3月,王某和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及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未休年假工资报酬、失业保险待遇损失。公司指出王某化名入职工作,劳动关系无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也在王某。王某隐瞒真名入职,劳动关系就无效吗?

  律师指点:《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陈述时,劳动者有如实说明的义务,但了解的情况仅限于与劳动合同直接有关的基本情况,如知识技能、学历、职业资格、工作经历及部分与工作有关的劳动者个人情况。同时,《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对于王某的情况,用人单位疏于对劳动者真实姓名进行审查,应当承担审查不严的后果。王某隐瞒真名入职,但并没对公司造成事实或可能的损害,也难以认定双方建立劳动关系违背公司的真实意思,并不导致劳动关系无效。

  未如实填写婚姻状况,被辞退不需支付补偿金

  去年12月,刘某到一家公司应聘业务员岗位,公司招聘时说明必须未婚,当时刘某已经结婚,为了得到这份工作而隐瞒了实情,在应聘表婚姻状况一栏填写了“未婚”。后刘某通过了面试与公司签订了2年的劳动合同。今年3月份,公司以刘某隐瞒婚姻状况构成欺诈、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这样做合法吗?

  律师指点:《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第三十九条规定,因劳动者有欺诈的情形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订立劳动合同时的欺诈无效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要件:1.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实施了欺诈行为;2.劳动者的欺诈使得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之订立了劳动合同;3.劳动者提供真实情况后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刘某隐瞒婚姻状况入职,具备前两个要件:实施了欺诈行为,而且该欺诈行为还使得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之订立了劳动合同。公司如单就刘某隐瞒婚姻状况而进行解聘,显然违反了《就业促进法》的相关规定,属于侵犯了已婚女性的就业权,构成就业歧视,不合法。

  但是,刘某提供的婚姻状况与其真实状况不相符,按照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属于欺骗公司、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公司可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予以辞退并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吕斌


科技金融时报 【生活】 00007 新员工为入职玩“小伎俩” 产生纠纷法律上如何认定 2017-02-21 2 2017年02月21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