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出轨 离异时无过错方并不一定能得到补偿
法官指点:理性维权最大限度保障自己的权益
配偶在婚内出轨,有些甚至与他人同居、生子,成为婚姻家庭破裂的“杀手”。发现配偶出轨决定离婚,无过错方往往能获得有错一方的补偿,但有一类案例,明明一方出轨有错,另一方却得不到补偿,这是为什么?让我们来看看三个离婚故事,法官以案说法,告诉你万一配偶出轨,如何理性维权才能最大限度保障自己的权益。
故事一
妻子仅有丈夫外遇孤证,索赔诉求未获支持
“他出轨了,公然和别人同居,我要离婚!”去年7月,阿兰将丈夫阿森告上法院,要求离婚。阿兰认为,阿森违反了夫妻忠诚的义务,伤害了她的感情,作为出错一方,阿森应该赔偿她精神损失费10万元。
为了证明自己的说法,阿兰拿出一份阿森手写的保证书,上面写有阿森保证与某某断绝联系,会好好对待阿兰等内容。但法官认为,仅凭这样一份说明,不能证明阿森与第三方存在同居关系,阿兰的赔偿要求未获支持。
法官说法
出轨方未必一定要赔偿
很多人认为,一方如果因为出轨导致婚姻破裂,在离婚时,出轨一方就应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还得给予无过错方精神损害赔偿金。但在现行《婚姻法》中,仅规定了存在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两种情形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其他的出轨行为,并不能主张损害赔偿。而且,出轨一方是否应当少分或不分得夫妻共同财产,法律上并无明确规定。
《婚姻法》中只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所以,出轨过错方在共同财产分配上仍然享有与无过错方同等的权利。
因此,无过错方想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前提是要能证明配偶与他人同居。在提供证据方面,也不能过于简单,应尽可能充实地把能直接反映配偶与他人同居事实的证据提交给法院;或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当事人陈述等。
故事二
他外遇不思悔改,她获赔3万元精神损失费
“他有外遇,我给过他机会,但他死不悔改,只能离婚。”去年6月,小红一纸诉状将丈夫阿强告上法院。小红不仅要求两人的儿子归自己抚养,分割房产等财产,还特别要求作为过错方的阿强,赔偿她精神损失费5万元。
小红向法院提交了阿强写下的多份悔过书,以及阿强和小红之间的电话录音等。法庭上,阿强也承认自己确实有外遇,同意离婚。由此,法院判决准予两人离婚,儿子由小红抚养,阿强每月支付600元抚养费。因为房产是阿强婚前购买的,婚后又由两人共同还贷,对于还贷房产相应增值部分,由阿强支付给小红6万元补偿款。阿强婚内出轨与他人同居,违反了夫妻之间忠诚的义务,需赔偿精神损失费3万元。
法官说法
无过错方要注重收集证据
当一方婚内出轨已成无可挽回的事实,将给婚姻另一方造成感情上和心理上的极大伤害,更会对夫妻感情带来致命打击。在无过错方要求离婚的情况下,从维护无过错方合法权益的角度考虑,法院会依法审查。根据现行《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时,在财产分割上,遵循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对于子女由哪一方抚养的问题,法院将根据子女意愿、子女成长期间哪一方付出较多、跟随哪一方对其成长更有利等因素考虑抚养权的分配。对于夫妻共有财产,从有利于无过错方及未成年人的角度,法院可判决不动产或动产归一方所有,由该方向抚养子女的另一方支付补偿款等。
因此,无过错方在决定离婚起诉前,应提前做好充分准备。对离婚后孩子的抚养、夫妻共有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事先理清,做到心中有数,并注重收集相关证据,如对方工资收入凭证、不动产或动产产权凭证、婚内出轨证据等,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故事三
妻子给出轨丈夫机会法官促成“破镜重圆”
阿珍和阿军结婚18年了,这18年来,两人共同抚养一对儿女,感情很融洽,从未发生激烈争吵。可平静的生活,从5年前阿珍再次怀孕时开始打破了。阿珍怀孕期间,阿军认识一名女子,两人从一开始的打情骂俏,逐渐发展成同居。小儿子出生后,因为阿军经常夜不归宿,阿珍这才发现阿军有了其他女人。由于儿子还小,阿珍选择了忍耐。谁知阿军却认为阿珍默许了他的行为,开始更加频繁的外宿。
去年8月,忍无可忍的阿珍到法院起诉,要求与阿军离婚,两个孩子归她抚养。此时,阿军才慌了神,他并不想抛下妻子和一对儿女。面对法官,阿军承认他确实与人同居,但是他和阿珍在一起18年了,都老夫老妻了,他不想离婚,表示自己愿意悔改,与同居女子断绝联系,重新回归家庭。法庭上,阿珍伤心欲绝,阿军非常懊悔。
法官发现,夫妻俩的感情虽因阿军出轨遭受重创,却未完全破裂。两人仍有念及旧情、为子女成长维系家庭的意思。后经法官调解,对阿军予以训诫,阿军一再承诺会改过自新,与阿珍一起努力抚养子女。阿珍也愿意给阿军一次挽救家庭的机会,最终撤回了起诉,两人和好。
法官说法
有时离婚不一定是首选
出轨是大众道德不能容忍的行为,法律也禁止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出现配偶出轨问题时,不少人认为最直接的方式就是从法院领回一纸离婚判决。从情感角度看,完全可以理解,但离婚并非总是最佳解决方案。因为在不少离婚案件中,很多夫妻的子女都很年幼,说离就离,会瞬间改变孩子的成长环境,给孩子的心灵造成深远影响,甚至改变其人生轨迹。
对于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且婚生子女年纪尚小的情况,法院可以从保护家庭和睦及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角度,在对出轨方进行训诫且其已知悔改的前提下,为当事人调解和好。作为出轨受害方,可在衡量利弊之后,自愿选择。
现实中,虽然大众对婚内出轨深恶痛绝,但大多数人因怀有“家丑不外扬”的传统观念,仍然习惯于从道德范畴对这种行为进行谴责和解决。法官提醒,对于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出轨行为,受害人完全可以在证据确实充分的前提下,理性地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权,维护自己的权益和尊严。
周仁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