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告诉你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怎么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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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打工者来说,签一份合法、规范、有效的劳动合同,是保障自己合法权益的“尚方宝剑”。那么,合法、规范、有效的劳动合同该注意哪些事项?听听律师的指点。
合同要件要齐全
李某到某建筑公司打工,当时双方口头约定,公司除了包吃住外,每月付给李某工资2600元。但到了年终,李某拿到的月工资是1900元。由于没有书面合同,后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了按每月2200元兑付工资的调解协议。
说法: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重要条款要说清
经试用期考察,王女士被某饭店录用为员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她未加细看就签了字。结果发放工资时发现只有1450元,与用人方口头承诺的工资标准相差甚远。王女士找到老板理论,后者拿出劳动合同称工资条款中明确约定“工资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当时该市的最低工资标准就是每月1450元,其发放工资的标准符合约定。王女士这才发现该工资条款约定并不明确。
说法:劳动合同中最重要的约定莫过于工资条款。对用人单位而言,劳动者工资与其收益是此消彼长的关系,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或在订立合同时粗枝大叶,则可以增大升降劳动者工资的随意性。因此,用人单位通常会采用格式化的合同范本,但在工资条款处进行修改,将工资条款笼统规定为“参照有关国家发放工资标准或公司工资有关规定执行”。这样“模糊处理”后,用人单位就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伸缩自如”,发生争议后则拿出上述条款作为“挡箭牌”。鉴于此,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做到尽可能详细、具体,比如劳动报酬,要写明工资标准、支付周期、支付方式等内容。
劳动时间约定要具体
张某等到某建筑公司打工。由于工期紧,他们在施工过程中每天需要加班4个多小时,连续三个月公司都没有支付加班费。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张某等将建筑公司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加班费。
说法:《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同时,《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者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如果在每日的8小时之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如果是在休息日安排工作,事后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如果在元旦、春节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工种不得随意换
王某在一家市政公司打工,并按合同约定预交了2000元保证金。合同履行一个月后,公司以工作需要为由,要求王某由电焊工改做木工,王某则不同意。经多次协商无效,王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经审查,仲裁委裁决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市政公司退还王某保证金并支付违约金3000元。
说法:《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本案中,市政公司在履行合同一个月后,单方要求王某改换工种的做法,明显违反了合同约定,故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劳动合同不得随意解除
林某、王某夫妻到某皮革厂打工,双方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一天,林某在工作中右臂不慎被轧伤。伤愈出院后,厂方告知林某说他已被除名。其妻王某也因怀孕被除名。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林某夫妇将皮革厂告上法庭,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负担医疗费用。法院经审理判决两人胜诉。
说法:对于劳动合同的解除,法律规定有以下三种情形:因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有严重过错或触犯刑律,可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或因客观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可以提前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因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按照法定程序与被裁减人员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两原告的情况不符合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因此法院判决其胜诉。
试用期不是“万金油”
经过层层筛选,陈女士被某食品公司录用。公司负责人对她说:“按照公司的规定,凡新招用的职工要先签订半年的试用合同,试用期月工资1800元,试用合格以后与员工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陈女士提出签订两年期的劳动合同,该负责人说:“只有等试用合格后才能签劳动合同。”
说法:《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实践中,不少用人单位口头总是把试用期当做“万金油”,但根据这些规定,上述做法都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陶玉荣 张兆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