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方向包工头借钱支付民工工资
这笔钱算预支工程款还是算借款
法院:被告以借条形式出具给原告,款项应认定为借款。
一个是工程承包商,一个是施工方,在施工期间,施工方任方(化名)向承包商倪阳(化名)借款用于支付民工工资,并约定等工程完工结算后在工程款中扣回。但结果是,工程款尚未结算,任方成了被告。
日前,三门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民间借贷纠纷,判令任方偿还倪阳借款2万元并支付利息。
【案情回顾】
2012年4月,任方因承包工程欠缺周转资金,向倪阳借款2万元,并出具了一份借条,载明“等工程完工后,此款扣回”。
借款后,任方在倪阳的工程里承包清工,但因任方经营管理不善,工程质量不合格,经常返工。
2015年上半年,任方外出下落不明,倪阳催讨无门,便一纸诉状将任方告至法院,请求判令任方归还借款2万元并支付利息。
而任方辩称,出具借条是事实,但该笔款项不是借款而是工程预支的劳务款。他们之间存在工程承包合同关系,为支付民工工资,任方与倪阳商定好先向其预支2万元工程款,以借条形式出具,借条上载明“等工程完工结,此款扣回”。
而倪阳提交的借条却是“等工程完工后,此款扣回”,一字之差,后果完全不同,任方要求鉴定;倪阳尚欠任方工程款,且至今未结算,任方认为应等工程款结算后才能主张,要求驳回倪阳的诉讼请求。
那么,究竟有没必要鉴定?该笔款项系借款还是预支工程款?
【法官说法】
法院认为,因原告倪阳将其承包工程的墙体粉刷部分以包清工方式交由被告任方施工,按照日常生活常理,借条上“此款扣回”的前提应是工程完工结算后,故被告要求对借条上的笔迹修改申请鉴定,法院不予准许。
而被告以借条的形式出具给原告的2万元款项应认定为借款。
借据是确定双方当事人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被告出具的借条载明向原告借款2万元,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事实清楚。
双方约定的“等工程完工结,此款扣回”是属于附期限的约定,并非附条件,但该期限约定并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二百零六条的相关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故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朱曙光 卢之璐 朱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