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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医保不再分“城里人”“农村人”

新政6类医保待遇城乡统一

  本报讯 记者从宁波市人社局获得最新消息:从今年1月1日起,宁波全面实施新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参保对象、人员分类、筹资模式、经办管理、医疗待遇等主要政策实现全市统一。这就意味着,以后宁波人看病就医享受的医保待遇将不分“城里人”和“农村人”。

  城乡居民医保年度为自然年度,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2017年1月1日起,宁波实施了9年的城镇居民医保和实施了13年的新农合制度均不再实施,并入覆盖范围更广、统筹能力更强,就医选择更宽、待遇更可持续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就医时发生符合政策范围的医疗费,享受的医保待遇主要分为六类:门诊治疗待遇、住院治疗待遇、门诊特殊病种治疗待遇、转外地就医待遇、院外检查(治疗)待遇、大病保险补助待遇。另外,参保的育龄妇女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医疗费还可享受定额补助。

  宁波全市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各类医疗统筹人员凭本人《医疗保险病历本》,可以在定点医疗机构选择应急记账方式结算医疗费(选择应急记账方式,不再重复报销);也可以在定点医疗机构选择先由个人现金支付,节后到所属医保经办机构申请零星报销。全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由个人现金支付,节后到所属医保经办机构申请零星报销。

  据介绍,除了基本医保待遇外,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后还有大病保险补助待遇。个人自负和个人承担部分,在一个医保年度内超过2万元,超过部分就可以享受大病保险补助待遇。补助标准为:2万元至5万元部分补助50 %,5万元至10万元部分补助55 %,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部分补助60%。     宗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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