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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7版:【法律】

婚外情调查合同为何无效

  陈女士与某咨询公司签订了一份委托协议,约定由咨询公司于签订协议日起1个月内,为陈女士调查其丈夫婚外情的录音录像证据。双方还约定,陈女士于签约当日向咨询公司支付业务费5800元,待完成调查业务后再行支付2200元。签约后,陈女士依约支付了业务费,但咨询公司却未能如期向陈女士交付其丈夫婚外情的证据资料。一气之下,陈女士将咨询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判令被告返还调查业务费。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委托协议的目的是要求被告调查收集原告丈夫婚外情的证据,该合同有悖社会公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认定为无效。法院遂判决被告于10日内退还原告5800元。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有下列八种: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证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可见,录音录像作为视听资料的一种形式,是八种诉讼证据之一。在诉讼实践中,要使视听证据成为判决依据,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当事人出示的视听证据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二是视听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这就是说,如果录音录像证据的持有者采用了侵犯他人的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比如在其工作处所或者住所以窃听方式取得的录音资料,就属于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诉讼证据使用。三是对方未提出反驳或反驳理由不成立。

  本案中,尽管原告与被告订立委托合同是基于保护自己合法婚姻,但具体到实际,被告如要圆满履行约定的调查义务,则必然要通过跟踪、盯梢甚至偷拍等手段,才能收集到婚外情证据。从这一个过程看,这种私自调查行为必然严重侵犯到原告丈夫的隐私权,甚至可能危及其他普通群众正常的生产、学习和生活秩序,造成无辜者受害。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应为无效”的规定,法院认定本案委托协议无效。无效的合同自始便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张兆利 王晓芹


科技金融时报 【法律】 00007 婚外情调查合同为何无效 2016-12-06 2 2016年12月06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