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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7版:法律

女方怀孕后男方单方面悔婚 女方以“性权利被侵犯”为由起诉获支持

  一对90后恋人在经历了恋爱、同居及女方怀孕后,男方家长上门提亲,女方家长大摆宴席,两人步入婚姻殿堂似乎指日可待。然而,就在女方对未来婚姻生活满怀憧憬时,未婚夫却通过微信发来一句“这个婚我不结了”,之后销声匿迹。

  近日,这名因临时遭悔婚而被迫终止妊娠的女子玲玲,将男方诉至法院,索赔损失7600余元及精神抚慰金5万元。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

  □周仁超

  ?原告: 男方行为侵害女方性权利

  庭审当天,玲玲说,2013年4月,20岁的她与21岁的阿彬在网上相识后,次月便确立了恋爱关系。2015年7月,两人开始同居生活。5个月后,玲玲怀孕,两人的婚事也被提上了议程。

  今年2月4日,阿彬及家人来到玲玲家提亲,并按风俗给了玲玲父母1.5万元彩礼,还向玲玲父母要了玲玲的生辰八字。当天,玲玲的父母用这笔钱宴请了几十桌亲朋好友,庆贺两人的婚事。10天后,双方家长见面商谈结婚事宜。2月15日下午,就在双方家长见面的第二天,阿彬发来的一条微信让玲玲惊呆了。

  “他在信息里说‘这个婚我不结了’。之后他的手机号、微信号……所有联系方式都把我拉黑,此后我再也联系不上他了。”在找不到阿彬的情况下,玲玲与其父亲取得联系,对方说:“这个婚是不结了,你去把孩子打掉。”此时,腹中的胎儿已经3个多月,无奈之下,玲玲于2月21日到医院做了引产手术。

  玲玲委屈地说:“我住院期间,阿彬和他的家人从未来看过我,连电话都没有打过一个。”此外,玲玲怀孕及准备结婚的事在村里已经传得沸沸扬扬,让她感觉再没脸面回家生活。

  玲玲的代理律师认为,阿彬的行为侵害了玲玲人格权下的性权利,使其遭受了生理和精神的双重打击,为此向阿彬索赔7600余元损失及5万元精神抚慰金。

  ?被告:

  男方有违道德但并不违法

  庭审当天,阿彬没有出现,其代理律师在庭上表示,阿彬对玲玲心存歉意,但对于玲玲提出的5万元精神抚慰金,却难以接受。

  庭上,法官问阿彬代理律师:“此前两人及家人间尚无大矛盾,又是自由恋爱,是什么原因使得被告突然不想结婚?”代理律师答称:“双方的矛盾导火索发生在2016年2月4日,也就是双方家长的初次见面。”

  原来,经双方沟通,当天阿彬父母带着筹集来的1.5万元彩礼,到玲玲家中提亲。“他们以为玲玲父母最多摆一两桌家宴,给家人介绍一下未来女婿,没想到却请了亲朋好友及本村村民共计几十桌之多,实属铺张浪费。此外,玲玲父母认为这1.5万元只是茶水钱,彩礼还要另外支付。”该律师说。

  阿彬刚参加工作并无积蓄,这给经济条件本来就不好的家庭带来了巨大压力。阿彬家人找人算命后,得出双方“八字不合”。于是,阿彬的婚事遭到了全家人的反对。在种种压力下,阿彬选择了悔婚。

  该代理律师认为,玲玲和阿彬均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对各自所做所为及后果有着清楚的判断辨别能力,阿彬的行为仅是不符合道德,但并没有违法,并未侵犯玲玲的性权利。事情发展到今天,双方均有责任,对于阿彬方面此前支付的1.5万元,他们考虑到玲玲做引产手术,也并没有要回。因此,他认为此案并不具备侵权的构成要件。

  法官当庭询问玲玲:“你在婚前怀孕,有没有考虑过若无法结婚自己可能会受到伤害?”玲玲回答说:“没有,因为当时我和他在同居,很信任他,他的家人还叫我多吃点好要小孩,并说根据男方这边的风俗,只有怀孕了才能结婚。”

  ?调解:

  男方不接受赔偿精神抚慰金

  在庭审的调解阶段,法官表示,合议庭希望双方当事人能够放下成见、相互体谅,多做换位思考,依据法律规定妥善的处理纠纷。

  玲玲答称:“出事后我没有见过阿彬本人,我看不到他的诚意,只要阿彬能出面对我说声对不起,我愿意将精神抚慰金降至3万元并庭后调解。”遗憾的是,经过20分钟的休庭沟通,阿彬仍拒绝了玲玲的要求,他的答复是:“今天无法到现场,也无法接受3万元精神抚慰金。”

  ?判决:

  男方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法院认为,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对健康权的侵害构成民事侵权,侵权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中双方在自由恋爱期间同居,并致女方婚前受孕,此系双方自由意志下的自我选择,但原告婚前受孕系以双方婚姻之缔结为重要的考量基础。在双方及其家人商谈确定婚约的过程中,对于争议应以加强沟通或其他方式妥善处理和化解。但阿彬在明知玲玲怀孕的情况下,径直拒绝缔结婚姻并隔绝沟通渠道,且无任何善后措施和积极行动。

  法官称,婚姻自由是相对的而非绝对,须以遵守法律、符合社会道德和公序良俗为条件,以承担和履行一定的义务与责任为前提。阿彬以自身行为导致玲玲受孕,在决定不结婚后,又未能承担其应承担的责任。对玲玲最终选择终止妊娠及由此而引发的对健康的伤害,是具有过错及相当因果关系的,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阿彬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就玲玲而言,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婚前自愿与阿彬同居并自愿受孕,虽也受了对方的影响,但同时亦未慎重考虑未婚先孕所可能带来的不利后果。此外,虽然玲玲是基于阿彬才决定不生育,但这毕竟是她自己的决定和自我选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对玲玲的损失,应减轻阿彬30%的赔偿责任。

  对于原告诉请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认为,阿彬的过错及行为不仅对玲玲的身体造成一定伤害,同时也使其精神遭受了巨大的痛苦,势必造成一定的损害后果。故判决阿彬赔偿玲玲医药费等损失4900余元及精神抚慰金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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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利益是一种独立的人格利益,它是民事主体独立享有的可支配的、完整的、可处分的、不可侵犯的人格利益,基于此,以性利益为内容的性权利理应作为一项独立人格权予以法律保护。作为人格权之性权利的内容包括性自主权、性完整权、性处分权和性维护权。社会文明需要对性权利作出一定的限制,性权利的法律限制包括公法和私法上的双重限制。


科技金融时报 法律 00007 女方怀孕后男方单方面悔婚 女方以“性权利被侵犯”为由起诉获支持 2016-10-18 2 2016年10月18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