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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7版:【法律】

客人撞上酒店玻璃门受伤 酒店是否需承担赔偿责任

  2016年5月13日下午,某大学教授王某因参加一个学术会议住进了一家四星级酒店。因当天晚上会见了多名参会的同仁,直到深夜才休息。第二天早上7时30分被叫醒后,王某忘记了带眼镜就赶到二楼的餐厅用早餐。由于餐厅是两扇大玻璃门,其中一扇是敞开的,另一扇是关闭的,而“小心玻璃”的警示语又恰恰在敞开的这扇玻璃门上,关闭的这扇玻璃门上则没有任何标记和警示语。王某快步径直向餐厅走去,走着走着,头部“咣”一声就撞在了那扇关闭的玻璃门上。玻璃门虽然完好无损,王某的头部鲜血顿时就流了下来。参加会议的同仁和酒店工作人员及时将王某送到了医院,医生诊断为头部裂伤,缝合了两针。那么对于这样的意外事件,酒店方面需要承担责任吗?

  我国《侵权主责任法》规定,宾馆等公共场所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稍微具体一些:“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透明而干净的玻璃门不要说是眼睛不太好的人,就是眼睛好的人稍微不加注意都有可能撞上。这就要求酒店宾馆采取有效的提示和警示。本案宾馆显然是注意到了这一点,问题是带有警示语这扇玻璃门是开启的,而关闭的那扇玻璃门则没有任何的提示和警示,这实际上就等于没有尽到提示和警示义务,即没有尽到对客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酒店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与客人王某的损害是有一定因果关系。

  经过协商,酒店与王某达成了赔偿协议,由酒店一次性赔偿王某2000元。

  周玉文 王超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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