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版安全生产条例 昨起施行
本报讯 记者昨日从浙江省政府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7月29日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6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以2014年8月31日修订的《安全生产法》为依据,紧密结合浙江实际,加强体制机制创新,力求解决 “十三五”乃至更长时期内浙江省安全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体现了新形势下浙江省安全生产工作的新要求。其中,《条例》进一步确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根据浙江省实际,《条例》对生产经营单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要求作了明确。主要是区分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船舶修造拆解、道路运输、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和一般生产经营单位,结合从业人员数量,分别规定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数量要求。同时,对于违反上述机构和人员设置规定的,还设定了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等针对单位和相关人员的处罚。
此外,《条例》在《安全生产法》关于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规定基础上增加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相关生产经营单位依法需要取得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由实施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部门在实施相关安全生产经营许可时,查验安全设施验收结果。并明确了安监部门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职责。同时,《条例》还针对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原来基础上增加了有关出具存在重大疏漏的报告、证明等材料。对于擅自更改、简化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相关程序或者内容,未经现场勘查开展安全评价活动等,进行规范,并明确了相应的责任。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冯明表示,《条例》的实施对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报记者 林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