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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7版:【法律】

单位安排员工旅游度假后 照样需支付未休年假的三倍工资

  杨晓姝(化名)与一家公司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到期后,杨晓姝曾以公司没有根据其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其休年休假为由,要求公司承担5天未休年休假期间的三倍工资,扣除平时已正常发放的部分,仍需补偿两倍。可公司认为,其曾统一安排全体员工外出旅游度假一周。由于杨晓姝已全程参加,所应休的年休假不仅已经享受完毕,甚至还超过两天,因而杨晓姝无权再行主张未休年休假工资。

  从法律上来讲,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即杨晓姝仍有权要求其支付未休年休假期间的工资。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年休假是劳动者的法定休假待遇,国家规定带薪年休假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让劳动者有必要的时间更好地休息,劳动者不仅有权自由支配,而且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选择。如果用人单位未能满足,则必须承担支付300%年休假工资的义务。

  可公司安排员工外出旅游度假,却并不符合法定年休假制度下,劳动者可以自主安排休假时间与方式的特征。一方面,旅游度假为公司所统一安排,员工是因为服从公司的要求而参加。这种服从,从某个角度上说,也是一种工作,并非绝对与公司没有关联的休息;另一方面,旅游度假属于公司的集体活动,而非员工的个人休假,甚至员工在整个过程中,都无法自由支配休息和放松;再一方面,公司安排旅游度假,本质上是根据自身经营状况乃至发展需要,或是为了激励员工劳动、提高员工待遇的举措,即属于额外给予员工的特殊福利待遇或奖励。如果公司要将期间纳入年休假,就必须事先与员工达成一致。但事实上公司却并未提前向员工说明要以旅游度假时间折抵年休假天数,让员工可以在享受公司福利待遇还是享受年休假待遇之间作出选择,更没有就此与员工形成专门的合意。

  所以本案不应按杨晓姝已享受年休假处理,决定了公司必须向杨晓姝补偿另外两倍工资,即月工资÷21.75×5×200%。

  廖春梅


科技金融时报 【法律】 00007 单位安排员工旅游度假后 照样需支付未休年假的三倍工资 2016-07-05 2 2016年07月05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