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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7版:【法律】

经仲裁机构确认的调解协议不得反悔

  小唐是一家公司仓库的搬运工,签订有2年的劳动合同。2015年7月6日,小唐在搬运货物时不慎摔倒,尾椎骨处重重地撞在地上,住院治疗3个月。经当地人社部门认定,小唐的伤害构成工伤。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小唐构成八级伤残。同年11月,在行业调解组织的调解下,小唐与公司就工伤赔付事宜达成协议,主要条款包括:一是由公司一次性支付小唐6万元,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二是小唐不得再以工伤赔付事由提起诉讼。调解协议签订后,公司提议到仲裁委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确认,小唐表示同意。经双方申请,当地仲裁委对该调解协议进行审查确认后,及时出具了仲裁调解书。之后,公司依调解协议支付给小唐6万元赔款。由于找合适工作太难,小唐对解除劳动关系感到后悔,同时认为公司给他的工伤待遇赔付过低,遂于今年1月12日到法院起诉,要求法院重新裁决其工伤待遇,法院未予受理。 

  小唐对所达成的调解协议无权反悔,法院不予受理符合法律规定。 

  首先,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合法。该调解协议是在小唐已经被认定工伤和做了伤残等级评定后签订的,此时,小唐对自己应得的工伤待遇等权利内容以及预期的风险,已经有了清楚和充分的认识,而且,用人单位也不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因此该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 

  其次,仲裁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综治办《关于加强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意见》中规定:“对当事人双方提出的审查调解协议申请,仲裁委员会受理后,应当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对程序和内容合法有效的调解协议出具调解书”。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仲裁“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本案中,小唐和公司共同就调解协议申请机构进行审查确认,仲裁机构审查后出具了仲裁调解书,该仲裁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而且公司已经履行了调解协议中约定的义务,小唐的合法权益已经实现,因此小唐不能再反悔。 

  再次,对生效的仲裁调解书反悔,法院不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反悔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潘家永


科技金融时报 【法律】 00007 经仲裁机构确认的调解协议不得反悔 2016-05-17 2 2016年05月17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