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领导口头宣布升职加薪 实际履行之后不得擅自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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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与一家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曾某担任机台操作员,月工资为2400元。半年前,由于车间副主任离职,公司考虑到曾某不仅具有四年的工龄,还肯于钻研、精通业务,与同事间关系也很融洽,且具有一定的号召力、影响力和组织能力,遂在全体员工大会上口头宣布由曾某接任车间副主任,工资待遇随之上调到每月3600元。可在曾某工作并未出现差错、业绩也没有下降的情况下,公司近日却突然用新招聘的一位技术人才将曾某换下,让曾某回原岗位工作,工资也降回到2400元/月。面对曾某的质疑,公司表示其口头宣布升职加薪,并不等于变更了原有劳动合同,即原有劳动合同照常有效,其自然有权随时执行原劳动合同。公司这样的行为合法吗?
律师解答: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即其不得单方决定将曾某“恢复原状”。
虽然《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即劳动合同的变更,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但这并不等于未采用书面形式变更的劳动合同便属无效,公司就无需受到约束。一方面,《劳动合同法》关于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的规定,只是一个管理性规定,而不是强制性规定,即采用书面变更只是一个形式要件,而不是必备的实质要件或生效要件。其立法本意,主要在于约束用人单位、保护劳动者,出现瑕疵时自然应当从有利于劳动者的角度去考虑。更何况该法第二十六条所列举的无效劳动合同中,并没有将口头劳动合同纳入其列。同时,根据该法第七条和第十条之规定,虽然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关系自实际用工之日起便已经成立。同理,劳动合同的变更也应当自双方履行变更后的内容之日起发生实际改变;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一条规定:“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和曾某的表现,将曾某从机台操作员提拔为车间副主任,且同时给予加薪,曾某表示同意,意味着双方同意变更劳动合同。在彼此已经实际履行半年之后,且变更岗位、工资的内容并不违法的情况下,公司自然不得单方出尔反尔。
颜东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