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家浙股市值超百亿
浙股市总值媲美浙江全年GD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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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在上交所上市交易。来自省金融办的数据显示,至此浙江上市公司(境内)数目已经突破300家。记者从同花顺统计数据中摘取了浙江上市公司近一年来的数据,从中可以清晰地看到浙股积极向上的成长态势。
300家浙股目前总市值达到了3.52万亿元,相当于去年浙江GDP的82.05%,如果按照去年底的股价计算,浙股总市值为4.12万亿元。去年浙江GDP为4.29万亿元。
根据浙江上市企业3月31日A股市场的股票收盘价计算市值(停牌则按照停牌时的股价计算),“2016年一季度浙股市值榜”上,百亿以上市值的浙股已超过百家,达114家。其中,海康威视的市值最为惊人,已达1254亿元。
上市的作用不言而喻,上市公司能通过资本市场特有的模式筹集资金,进行品牌建设,既能实现自身的不断发展,同时也促进产业的转型升级。综合来看,浙江的上市公司无论从质量上、数量上在全国都是佼佼者。
细看最新浙股市值榜的前20名,会发现如海康威视、宁波港、浙能电力、联络互动、传化股份等上市公司的市值都超过了300亿元。位居21名的森马服饰市值为296.4亿元,正好被拒到了300亿元的门外。而前20名中,依然是老牌浙商掌舵的企业居多,其中不少都是坚守制造业为主业的。
根据一年来的浙江上市公司市值增长率进行排名,不难发现,过去一年来,尽管不少浙股的市值出现下降,但依然有27家浙股的市值有超过一倍以上的增长。其中,龙生股份、巴士在线、联创电子、传化股份更是有超过3倍的增长。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传化股份经过重大资产重组之后,从一家传统的制造企业,借力产业互联网、物流平台等完成了转型升级,市值增长1099.79%,从44.26亿元增到了531.02亿元。
章卉 倪敏
信托配资开始复苏
民间配资迎来发展机遇?
□本报记者 陈路漫 王菁 徐璐璐
银监会近日下发文件,明确要求信托公司控制股票信托配资比例,最高不超过2:1。“控制比例”的背景是信托配资的复苏。
2015年场外配资清理运动,至今让诸多信托公司心有余悸。此番,监管层要求信托公司充分重视市场风险防控,一是加强固有业务市场风险防控,二是加强信托业务市场风险防控。此次发文将对配资行业转型发展带来怎样的影响?
打击非法经营业务与清理配资不等同
一位有着20多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为证监局稽查人员的孙先生告诉记者,银监会此次下发的《进一步加强信托公司风险监管工作的意见》中,指出结构化配资杠杆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1,最高不超过2:1,表明监管层在制定监管规则时,注重风险控制的框架,科学推进行业发展。他认为,“监管层在谨慎地推进证券业稳健发展,短期内应该不会出台激烈政策。”
“监管层在纠结中博弈、发展”是这位业内人士最深刻的感受,由于监管对象众多,使得监管胃口和消化能力难以匹配,监管层同时又担心管制过多会打击市场发展积极性,阻碍市场的发展。“从对新国九条提出的对私募基金不设行政审批,到今年2月发布实施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以及新三板分层制度即将在5月份落地实施,都反映了这种纠结和博弈的存在。近几年来随着资本市场创新发展,对市场监管提出了更多要求。”这位业内人士告诉记者,证券市场变幻莫测,极大地考验了行业的监管智慧。
孙先生表示,市场主体在应对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市场风险时,要把风控合规工作的重要性放在第一位。他举例说,在2013年的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时,“光大证券面对如此重大的操作风险事项,风控合规分析严重不足,仅仅从技术层面进行反向操作对冲风险,导致公司最后被处罚5亿多元的后果。”各机构和个人都应重视专业风控合规人员的作用,在产品选择、经营模式等各个方面都及时予以咨询,防止触犯法律法规。
谈到配资问题,“消不消灭取决于市场有没有需求和生命力。”在孙先生看来,证券行业的配资业务也遵从这样的规律。“证监会提出要清理非法经营证券业务,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是指未经证监会批准,从事股票承销、经纪(代理买卖)、证券投资咨询等证券业务。因此监管部门打击非法经营证券业务与清理配资并不等同,而是在法制化轨道内进行的监管工作,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有力举措。对于证券行业的配资行为,相信相关监管部门会充分考虑市场化和法制化的原则,进行审慎监管。出资和用资的机构和个人也应该在遵守法律法规的要求下,充分认识可能存在的各种风险,做好防范措施,共同促进证券行业的规范发展。”
亟须完善场外证券配资监管制度
“民间配资行业一直缺乏相关法律的约束,由于规则的缺乏,被认为游走于灰色地带。现在要规范市场,需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浙江大学互联网金融研究院副院长、浙江省法学会金融法学研究会会长、国内首部地方金融法规《浙江省温州民间融资管理条例》编制项目负责人李有星教授认为,配资行业从资金进入、资金用途、资金管理、风险管理等各环节都是可以实现监管的,具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李有星认为,配资公司的活跃实则为民间借贷的升级,我国目前对放贷获利的问题欠缺规范,如果不形成系统的放贷人法律制度,配资问题也无法得到根本解决。此外,去年证监会对场外证券配资活动采取的相关举动,实质上是解决证券交易账号的规制问题,但在对证券交易账号的规制中,目前《证券法》仍存在立法不足。首先,个人账户的使用规范规则缺失;其次,《证券法》仅赋予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证券公司在账户管理上相关责任,却没有确立开立账户的客户的义务与责任,更没有规定信息系统的技术标准和软件供应商的业务标准。
在日前深圳召开的“中国法治论坛2016”上,李有星也提出要创新构建和修改完善民间融资市场治理的法律制度。他认为,有人将民间证券配资业务视为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显然是不合适的。“《商业银行法》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这个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银行业务的绝对封杀令,严重抑制了企业的民间融资。”李有星说。
对于如何加强场外证券配资的法治保障,李有星提出三点建议:第一,加快加大现有《证券法》修改进度和力度,建立健全场外证券配资监管制度,包括场外配资交易标准、数据报送、监测监察和执法制度以及信息系统的技术标准等,为场外配资提供行为规范,引导其规范化、阳光化;第二,强调证券监管协调制度,发挥地方政府金融监管的作用,在当前金融创新、混业经营发展的趋势下,建立和完善“双层多头”的金融监管体制,发挥地方金融监管的作用;第三,完善互联网信息服务软件,为场外证券配资交易的数据化监管提供数据资源和有益帮助,最终从法律规范、行政监管、技术支持三个层面形成场外证券配资治理的合力,从而维护我国证券资本市场稳健、健康和繁荣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