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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7版:【理财·法律】

乘公交车受伤,哪些情况可以要求索赔

  近日,一则“乘客早高峰乘地铁被挤伤诉地铁公司索赔190万”的新闻在网络上传开,由于与实际生活密切相关,这则消息受到了众人的关注和热议。那么究竟哪些情况下受伤可以索赔呢?遇到类似情况人们该如何应对呢?

  车未启动乘客摔伤,公交公司赔了

  2013年,张某乘坐某线路公交车,上车后在从前门往车厢里面行走时不小心摔倒受伤,当时就无法站立行走,随后司机和乘客及时将张某送往医院。经诊断,张某为粉碎性骨折,构成伤残。事后,张某认为自己是在上了公交车以后才摔倒,上车即与公交公司建立客运合同关系,公交公司对自己摔倒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所以应该承担自己的医药费。但是公交公司却认为,当时张某上车后汽车并没有启动,其摔倒时汽车也一直没有行驶,是张某在行走中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造成的自身伤害,因此公交公司没有任何责任。

  律师解答:《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本案例中,张某购买车票乘坐公交车,与公交公司已经成立了客运合同,他在乘坐公交车过程中受到伤害,公交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且按照公交车的交易习惯,不提前预售班次车辆的车票,而是乘客先上车,然后再购票或刷卡,这一交易习惯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车辆是否启动、乘客是否购票均不影响客运合同关系的成立。

  同时根据《合同法》,在运输活动中,对承运人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承运人即使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对运输过程中乘客的伤亡也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除非承运人提交证据证明乘客伤亡系因自身健康原因或乘客故意、重大过失所致,承运人才可以免除责任。所以公交公司应该对张某的摔伤承担责任。

  行驶平稳乘客摔伤,公交公司不赔

  2014年7月,年近70岁的胡某乘坐公交车,当公交车在行驶途中时,站立在车内的胡某突然摔倒受伤,随后被送往医院医治。经鉴定,胡某构成一级伤残。胡某家人将公交公司诉至法院,认为是公交公司行车不当导致胡某跌倒,且公交公司对年纪大的老人没有尽到照顾义务,所以要求公交公司赔偿胡某医药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共计60万元。但是公交公司称,在调取的录像中显示,胡某摔倒时公交车驾驶停靠平稳,没有刹车现象,也没有任何人推挤胡某,而胡某也不止一次因为晕倒被送医救治。因此他是属于个人身体原因晕倒摔倒,公交公司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解答:胡某与公交公司之间的客运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胡某在乘坐公交车过程中,未发生任何交通事故,且根据当时公交车内的监控录像证实胡某摔倒时公交车驾驶和停靠平缓,无任何急刹等状况,在胡某周围亦无任何其他乘客挤碰,因此胡某主张其系外力造成摔倒的理由依据不足。其次,胡某类似这样的晕倒并不是第一次了,以前就曾有病史,所以可以认定胡某在公交车上摔倒是因为自身健康原因导致,公交公司无需承担责任。

  周仁超


科技金融时报 【理财·法律】 00007 乘公交车受伤,哪些情况可以要求索赔 2016-04-05 2 2016年04月05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