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差补贴,不能取代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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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少工作当中,难免会遇到出差事宜,尤其是负责采购、培训、销售工作的,出差很可能是家常便饭。那么出差时应注意哪些法律问题,遇到纠纷应该如何解决?在此笔者为大家解答有关出差的法律问题。
廉先生在一家公司负责产品推广,经常要到全国各地出差,虽说每次时间不太长,也就一两天,但要被安排到周末出发就连双休日都没了,而且单位也没有安排相应的补休。那么,像廉先生这种没有补休的双休日出差,能索要加班费吗?还有廉先生单位会按月结算出差补助,这笔钱又与加班费有关系吗?
根据我国2009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像廉先生这样在双休日出差,为公司付出了劳动,而且公司又没有安排补休,所以应该得到相应的加班工资。需要注意的是,若是廉先生出差中赶上双休日并没有进行工作,而是休息,就不属于加班,公司也无需支付加班费。
出差补助,一般指单位职工因公出差享有的住宿费标准、市内交通费标准、伙食补贴以及因出差而享有的其他补助,其性质是经济补偿。加班工资的性质则是工资报酬。所以出差补助,是不能取代加班工资的。
出差期间遇车祸能否认定工伤
郑先生是某企业的大客户代表,经常要游走于各大城市。今年3月初的时候,郑先生被公司安排去内蒙古拜访客户,在晚间与客户吃完便饭送客户回酒店途中发生了交通意外,并住进当地医院进行治疗。郑先生觉得自己属于工伤,而公司则认为郑先生是乘车回酒店时发生的交通事故,不是工作时间也不是工作场所,故不能算作工伤。为此,郑先生想知道的是,这种情况能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下落不明的,应当被认定为工伤。郑先生出差是受公司所托,出差期间也就属于工作场所的延伸,而且他在外地也是因为工作原因外出,时间上也属于工作时间。另外,郑先生是在送客户的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他受到的伤害并非本人意愿或者个人原因引起的,所以郑先生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也理应被认定为工伤。
需要注意的是,倘若郑先生在出差期间并非工作的缘由,而是由于个人的原因发生伤害事故,如在某景点游玩时,在酒店内休息时,或者与他人发生了争执等,这种情况就属于个人原因发生的伤害,不属于工作原因,也不应被认定为工伤。吕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