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工遭辞退 职工服务中心讨公道: 补偿一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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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铲车工,前不久被老板辞退后,提出了赔偿5000元的要求。最后,在绍兴市柯桥区职工服务中心和司法所的联合调解下,双方达成和解,这名铲车工得到了3500元的补偿。
事情是这样的。铲车工姓王,今年35岁。去年6月,经朋友介绍,王师傅来到柯桥一纺织品贸易公司工作,负责货物装卸。今年2月,王师傅被公司老板方女士辞退。王师傅声称,是因为新来的铲车工有“关系”,老板才会把他辞退的。为此,王师傅感到不服气,认为公司经营都正常,自己也没有什么地方做得不好,老板无故辞退自己是不妥的。由此,他向公司提出了5000元的补偿金要求。
然而,这事却遭到了方女士一口拒绝。方女士告诉他,当初录用他的时候,明确约定是临时性的,而且不签订劳动合同,主要考虑到经营变化,有可能随时裁员。何况,公司已经付清了他的工资,并没有欠他什么。
双方争执不下,王师傅赶到柯桥区职工服务中心寻求帮助。服务中心立即启动调解程序,会同司法所干部上门开展工作。“作为用人单位,和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应当规范用工。”工作人员向方女士指出,公司没有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是大错,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经调解,方女士同意补偿给王师傅一个月的工资,即3500元,王师傅表示接受。
对此,柯桥区职工服务中心律师表示,近年来,涉及临时工的劳动纠纷呈上升趋势,不少企业利用临时工的廉价劳动力和招之即来、挥之即去的便利,在不少长期需要的岗位上也大量使用临时工,还以“临时工”为由不给养老保险、经济补偿,想方设法侵害职工的合法权益。
在此,柯桥区职工服务中心呼吁,“临时工”作为法定名称早已成为历史,他们的劳动应该得到单位与社会应有的尊重,他们的权益应该得到行政和法律的保障。所以,广大劳动者一旦发现企业不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可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签订劳动合同既是对员工权益的一种保护,也是对企业用工制度的一种完善,企业不应贪图方便,而不与劳动者签订合同,否则有可能面临一系列的法律风险,如支付员工双倍工资等。
钟伟 陶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