爷爷立书遗赠房屋给孙子 接受遗赠的期限怎么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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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柏涛的母亲自2010年春天去世后,他和两个弟弟一致同意父母共有的房屋由父亲一人所有(房屋所有权人一开始写的就是张柏涛父亲一人的名字)。父亲在该房屋内一人居住生活了3年多时间,从2013年底开始,张柏涛将父亲接到自己家一起居住生活,父亲就把他这个房屋租出去了。每个月800元的租金都给了张柏涛两个弟弟,父亲每月2000余元的退休金则交给张柏涛料理生活用,这些钱在保证父亲生活后还略有剩余。张柏涛的父亲生前不止一次与张柏涛兄弟三人说过,我一辈子就留下这么一个房子,我就这么一个孙子,我就打算留给我孙子了。还对张柏涛和两个弟弟说,我活着,房屋的租金补贴给你们,我的退休金保证我自己的生活,我一天不如一天了,你们做大哥大嫂的多出些力。张柏涛和两个弟弟都说没有意见,还说不管给不给财产照顾好老人都是义不容辞的。
2015年10月10日张柏涛的父亲去世,张柏涛兄弟三人共同料理了父亲的后事后,张柏涛曾就父亲所说的房子给孙子一事进行过法律咨询,律师说,爷爷说死后将房屋给孙子属于遗赠,且这个遗赠属于口头的,而且还是当着三个继承人的面说的,这样的遗赠是无效的。在遗产问题上张柏涛主动提出,父亲名下还有18000余元钱和这个房屋,兄弟三人就平均分吧。两个弟弟说,你当哥哥的出力多,钱就不分了,归你,房屋平均分就行了。最后,张柏涛兄弟三人一致同意卖掉房子分钱。但就在2016年元旦这天,张柏涛在家里书架上的一本书中发现了父亲写的一张纸条,主要内容是“我死后,我的房屋归我孙子张成成所有”。后面是父亲的签名和2015年5月8日的字样。第二天张柏涛就拿了该纸条让两个弟弟看,希望他们协助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儿子名下,但他们却说,这都过了两个月的期限了,无效了。张柏涛问,像这种情况,爷爷把房屋遗赠给孙子,有继承人认为过了期限无效怎么办?
从本案所反映出的情况看,这是一起遗赠纠纷。张柏涛的儿子作为受遗赠人依法是可以取得其爷爷遗赠的房屋的。
在这起遗赠纠纷中,纠纷的当事人一方是张柏涛的儿子,另一方则是张柏涛和其弟弟三名法定继承人。如果张柏涛儿子已经是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那就只能由他本人决定是否接受这个遗赠;如果他表示不接受这个遗赠,则由三名继承人继承,纠纷也就不存在了。如果他表示接受遗赠,在不能与三名继承人协商一致情况下,则只能由他本人向法院提起诉讼。
张柏涛的儿子是未成年人,纠纷的当事人虽然是张柏涛的儿子,但是否接受遗赠是可以根据张柏涛的意见来决定的。本案遗赠纠纷的焦点是遗赠人接受遗赠是否超过了期限。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关于“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的规定,张柏涛是在知道受遗赠后的第二天就向继承人表示了要接受遗赠,希望他们将房屋过户到遗赠人名下的,这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接受遗赠的时间要求。而张柏涛的两个弟弟之所以认为超过了期限,其期限是以被继承人死亡之日来计算的,但他们没有证据证明在被继承人死亡之日张柏涛就知道该遗赠的存在。因而,该主张没有事实依据。
张柏涛只能与他的两个弟弟认真协商,使他们对法律的规定有正确的理解,如果协商不成,张柏涛的儿子可以作为原告,张柏涛则作为法定代理人向法院提其诉讼,由法院依法裁断。(本文人名均系化名) 周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