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继承遗产 请先把债务偿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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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海涛
中国人素有“父债子偿”、“夫债妻偿”的传统观念,在我国当今的法律中也有“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承担还款责任”的明确规定。
父亲死亡借款尚未还清 继承房产子女共同还款
2010年9月,潘先生因经营需要,向严先生借款25万元,期限一年,并口头商定月息2%。借款期间,因严先生急需用钱,潘先生陆续归还借款10万元。借款到期后,潘先生无力归还剩余借款15万元。严先生鉴于潘先生能如期如数支付利息,诚信尚可,并未要求潘先生偿还剩余欠款,而潘先生亦按照之前双方所约定的利息,支付尚欠15万元本金的利息直至2013年6月份。
此后,虽严先生多次催讨借款本息,但潘先生均未能予以偿还。2013年9月5日,潘先生因交通事故不幸身故。严先生认为,债务人潘先生虽然已经过世,但是其生前留有遗产,潘先生的子女作为其合法继承人,应当在潘先生的遗产范围内偿还潘先生生前所欠严先生的借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严先生自认的还款情况,潘先生生前累计已经支付款项21.5万元,因不能认定有约定利息,故前述款项应认定为偿还借款本金,因此,本案借款尚欠的金额应为3.5万元。至于严先生还主张的自2013年7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应根据相应基数分段计算。根据查明的事实,《居民建房用地清查补办申请表》以及《土地登记审批表》均在潘先生名下。潘先生生前留有房产,且远超过尚欠严先生的本息。潘先生的子女作为潘先生的法定继承人,因并无存在遗嘱或遗赠等情形,相应遗产未分割,亦无证据表明存在放弃继承之情形,故潘先生的子女应在继承潘先生遗产的范围内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因潘先生的遗产价值显然大大高于本案借款本息,故本案借款本息应由诸被告共同承担。
法院遂判决潘先生的子女应在继承潘先生遗产的范围内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父亲酒后肇事驾乘双亡 妻儿继承遗产承担赔偿
2012年3月,唐某驾驶摩托车与一辆大货车相撞,唐某和坐在摩托车上的陈某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唐某与大货车驾驶员许某负事故同等责任,摩托车乘客陈某不负事故责任。陈某的妻子及儿女认为,唐某的法定继承人应对陈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遂诉至法院。
唐某的法定继承人小唐辩称,陈某明知唐某喝酒,还要唐某送其回家,存在过错。另外,他与陈某的继承人之间已经就本事故赔偿问题达成和解协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唐某饮酒后驾车未注意观察前方路面情况确保安全,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许某驾驶尾部灯光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车辆发生故障后,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未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也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陈某在事故中没有过错行为。因此唐某与许某各负事故同等责任,陈某不负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陈某的继承人与唐某的继承人曾签署一份声明,内容为:本事故交强险11万元的死亡赔偿金限额由陈某家人分配55000元,由唐某的妻儿分配55000元。
法院判决,唐某的妻儿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继承唐某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赔偿陈某家人各项经济损失21.8万元。
父子共举债后老父病故 法院判令妻儿共同还债
2009年起,谢先生父子多次向廖某借款。2013年12月22日,廖某与谢先生父子一起就所欠借款本金进行核算,双方确认至2013年12月22日,谢先生父子尚欠廖某借款本金231.8万元。当日,谢先生父子共同向廖某出具借条作为凭证,并重新约定借款期限为2013年12月22日至2014年12月22日,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按2%计算。现谢先生的父亲老谢因病去世,其父亲生前与妻子共同育有子女三人,分别为谢先生及其弟弟和妹妹。廖某诉至法院,认为三人应当在继承老谢的财产范围内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谢先生的母亲、弟弟、妹妹共同辩称,本案两个法律关系混杂。其中一个是继承关系,另一个是夫妻共同债务。廖某这种起诉是不正确的,应明确夫妻债务的份额,若夫妻共同债务不能完全偿还的,再确定遗产继承范围内应偿还份额。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谢先生的父亲已去世,谢先生及其母亲同时为谢先生父亲的共同债务人和法定继承人,应在继承老谢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谢先生及其母亲应对本案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因共同还款责任已包含继承谢先生父亲遗产的范围内的还款责任,应直接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谢先生的弟弟、妹妹只有谢先生父亲的法定继承人的身份,须在继承谢先生父亲遗产的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故法院判决,谢先生与妻子及母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廖先生借款及利息;谢先生的弟弟、妹妹在继承老谢遗产的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